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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1月份電子報
企業環境犯罪之檢討:環境刑法的後設反省-以刑法機能的考察為中心 撰寫者:
2010-11-18


企業環境犯罪之檢討:環境刑法的後設反省-以刑法機能的考察為中心

  10月06日教學卓越計畫特別邀請到於國防大學管理學院講授刑法的簡至鴻老師到校為各位同學講解有關企業環境犯罪及其檢討的議題,並邀請靜宜大學法律學系的許家源老師作為與談人。

  本活動擬透過主講人剖析刑法的機能及其極限,讓同學對於企業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之議題能有更進一步的理解。在這個基礎下,帶領同學深入瞭解企業環境犯罪以及環境刑法的議題、環境問題的特點,並探討刑法在環境議題處理上的可能性展望。

  李老師於開場介紹時提到:簡老師學術專攻為刑法及犯罪學,其對於環境議題,向來並有獨特深入的認識與反省檢討。至於簡老師今日有關環境刑法的演講議題,主要則分為:一、刑法的核心內涵及刑法的極限、二、環境問題的癥結、三、刑法對環境議題的因應等幾個部分。

壹、開場介紹

  首先,簡老師以著名的蘇建和案作為開場白,討論刑法的機能,可分做外顯的應有機能跟潛藏的潛在機能。外顯機能講的是刑法的功能、目的、任務等,而潛藏機能則是透過刑法想要達到的社會控制效果,關於這部分,涉及到許多複雜的政治、社會的觀察與批評。簡老師並就其應有的機能做了一系列的介紹。

一、刑法的核心內涵:法益保護機能

  簡老師於此提及:一般而言,法益保護機能是最基本的認知。除了保護法益之外,刑法還包括「保障人權」、「壓制與預防犯罪」、「矯治行為人」、「與行為人贖罪的機會」等功能。而法益保護的內涵則在於「無法益則無刑法」。其特色約為:

1.刑法做為一部法益保護法,其功能主要在於保護法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法益」乃刑法所要保護之客體。

2.檢視刑事立法的正當性基礎即在於是否有「法益」亦即刑法所要保護之客體。

3.「法益保護」概念的真正用意,在於法益內容,亦即,怎樣的生活利益可以成為刑法上所要保護的利益;而這樣利益選擇的過程會展現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所謂立法政策上的「慎刑原則」。

  簡老師強調,刑法所要談的核心,其實,並非在積極發動國家刑罰權,而是在避免刑法肥大化,透過法益的概念,做為刑法的界限。

二、刑罰的極限

  簡老師接著提出問題供大家思考:為何需要如此的「慎刑」?乃是因為刑法終究是透過刑罰傳達其「保護」的作用。至於一般皆謂刑罰的目的在於「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說到底,終究是在於刑罰所傳達的「威嚇」效應。換言之,在理性人的假設前提下,藉由威嚇的效果影響人之行為模式。

  然而,簡老師特別說明:立基於威嚇效果的刑法,在面對複雜的社會事態,終究只能簡化問題加以「解決」,如同一個潛在的犯罪人看見國家的大刀揮舞會下的屁滾尿流而奉公守法、或所謂的社會共同體看見「壞人」伏法後會感到正義獲得伸張一般。可是,欠缺複雜的社會態勢與刑罰本質的理解,我們所追求的「正義」,不過是一種佔據語言位置的傲慢權力決斷。

  最後,簡老師以「愛心到哪哩,刑罰的極限就到哪裡」做為這一段落的結語。本於上述基礎論調,簡老師接著進入今日演講的主軸,即:環境刑法。

貳、環境問題與刑法的因應

一、環境問題特點

  首先,簡老師提到了許多企業涉及環境污染的實際案例以及目前環境所遭遇到的破壞情形。

  接著,簡老師則闡述環境問題的特點,談到環境問題其實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產業公害階段;2、生活環境階段;3、地球環境階段。並提及有以下幾點特點:

1.不公平性:於產業公害中,加害人往往具有特殊經濟能力及地位之企業團體而使公害問題當是人所處法律地位呈現不平等情形。這是處罰主體的問題。

2.不確定性:公害發生的原因事實與危害發生的程度、內容及經過之間的關係,往往不確定。這涉及到因果關係之從寬認定的問題。

3.延長性:公害之造成損害不論是在時間、空間上的判斷困難,有時是多種因素複合累積之後才會顯現出來,加害人與被害人對於侵害發生的具體經過,通常亦缺乏認識。

4.合法性:公害之原因行為本身往往是積極有用的社會活動。亦即公害是有積極有用益活動附隨產生的副作用。這涉及違法性判斷「社會相當性」。

5.綜合性:公害造成損害經常侵害多數人之不同生活上的利益,並表現出繼續性、持續性的侵害情況。

二、環境犯罪─環境刑法的法益

其次,簡老師提到,目前刑法上針對企業污染環境的因應乃於第190條之1規定: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1.公共安全:本條置於公共危險罪章;公共安全所指為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所造成的威脅,而非汙染行為對於環境生態的破壞。

2.生活環境:本條係具體危險犯,指排放物質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影響。

三、刑法在因應環境問題上的展望

  再者,簡老師提到,刑法學者認為:相較於因應環境問題上的措施,刑法具有隔離、威嚇、滿足「社會正義感」等作用,然而在採取制裁的場合,仍應探究究以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才為適當。

  基本上簡老師認為:雖然有關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區別在學理上仍然莫衷一是,但基於環境問題的特質,原則上仍應優先考慮行政制裁,以求與行政管制的連貫,並避免破壞罪刑法定主義或刑罰的原始機能—保護法益,進而認為:刑罰之中的徒刑有其他管制工具無可取代的功能時,方應維持。

四、停止無限迴圈的可能─代結語

  針對環境犯罪的因應處理議題,簡老師最後則以「停止無限迴圈的可能」作結,將解答的可能性留給大家思索。

叁、與談與回應

  最後,則由許家源老師針對簡老師今日的議題—企業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進行簡明扼要的與談及回應。

  許老師針對「污染環境的不法行為的制裁問題」特別指出:按「不法行為」在層次上可分為「民事不法行為」、「行政不法行為」及「刑事不法行為」,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其實要視其污染的程度來分別應對,諸如:民事不法而已,依民事法損害賠償即可;若是達到行政不法程度,亦以行政處罰即可;萬一真是達到刑事不法程度,非不得以,才以刑罰制裁。這是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所應有的理念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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