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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1月份電子報
企業犯罪之過去現在與未來-以現今金融犯罪為中心 撰寫者:
2010-11-18


企業犯罪之過去現在與未來以現今金融犯罪為中心

  本次活動特別邀請到朱朝亮主任檢察官為本校師生就企業犯罪—以現今金融犯罪為中心—的主題進行專題演講,現今的金融犯罪,隨著網路經濟的興起,已經變得越來越複雜且難以偵辦。透過朱主任檢察官的講解,得讓同學們對於金融犯罪的模式及類型得有大略的認知,並提供金融方面相當豐富的相關知識給同學們參考,朱檢察官並勉勵同學不要以高考為唯一目標,應多方面吸收涉獵相關金融經濟資訊,並朝自己有興趣的那一塊進行深造發展。

演講概況:

  有關朱主任檢察官這次的專題演講,其主題乃專注在現今的金融犯罪,而其內容主要則分做:一、經濟犯罪概說、二、經濟犯罪架構、三、金融市場架構及四、金融犯罪等幾大部分。

一、經濟犯罪概說

  在經濟犯罪概說的部分,朱檢察官強調:現今的犯罪狀態已和以前大不相同,是一種無國界限制透過網路來進行的跨國界犯罪行為。他希望我們能夠掌握現今經濟發展趨勢,並了解到現今的企業犯罪跟過往的不同。

  在21世紀這個網路經濟時代,新資金、新商品、新經濟、新文化、以及配合這些改變所需要重新調整的新法制,在在顯示著眼下的世界已和以往的傳統世界大不相同,也因此,現代經濟犯罪的因素及徵兆,也與以往傳統的犯罪類型有所差異。

二、經濟犯罪的架構

  在經濟犯罪架構的部分,朱檢察官提到:由於經濟模式的演進,已經從20世紀的「傳統實體經濟時代」歷經「現代金融經濟時代」,已來到「網路虛擬經濟時代」,故經濟犯罪的類型自然與以往有所不同。他分別說明如下:

(一)傳統實體經濟犯罪模式下的犯罪類型:

1.一般刑法財產犯罪: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等

2.智慧財產犯罪:商標、著作權、專利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3.企業健全犯罪:公司法、銀行法

4.經濟秩序犯罪: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業會計法、商品標示法、洗錢防制法

(二)現代金融經濟犯罪模式:

  現代金融經濟時代中,涉及法規包含: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企業、金融併購法、關係企業法等,其犯罪模式有:

1.經營權之爭:從「入股取得股利」,「入主經營權」到「企業併購」。

2.企業掏空:成立後的非常規交易,私募股份、交易不實。

3.發行不實:資金招募不實、股票、公司債發行不實。

4.股票炒作:內線交易、炒股。

(三)未來網路經濟犯罪模式:

未來進入網路經濟時代,其犯罪模式有以下特殊性:

1.虛擬當事人:難以確認犯罪的同一性。

2.虛擬商品:金融商品的準據法及商務慣例,各國有別。

3.虛擬財務及貨幣:政府無法管控,民間有效流通。

4.全球市場及交易行為:交易地、交貨地、付款地,資訊記錄地,皆有不同。

5.涉及商務行為準據法之爭:爭議發生之準據法、管轄權及證據能力等問題。

三、金融市場的架構

  在金融市場架構的部分,朱檢察官首先說明到:金融市場,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資金融通、貨幣借貸、有價證券買賣的活動場所。

(一)金融市場的種類主要有:

1、外匯市場:〈foreign exchange market〉,是指國際間不同外匯買賣的交易市場,它是國際金融市場最重要的部分。外匯市場的型態,可分為:1.交易顧客與銀行間的市場、2.國內銀行與銀行間的市場、3.銀行與中央銀行間的市場,以及4.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間的市場。

2、資本市場:則是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之有價證券發行交易市場,包括:證券市場及債券市場。

3、貨幣市場:則為短期資金供需的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也包括金融業拆款市場。貨幣市場的交易模式,係由公司、企業、金融機構、政府等資金需求者簽發票據後,請票券公司購買、提供保證、承對後,由票券公司出售於其他公司、企業、金融機構、政府等資金提供者。

4、新型金融市場:新型金融商品,可分做: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組合型商品。

(二)洗錢犯罪模式

  朱檢察官接著說明「洗錢的犯罪模式」,從國內洗錢模式到國外洗錢模式,從早期,政治麻將假交易到今日人頭帳戶、紙上公司以及理專等專人協助設計洗錢方式,其花樣及手法,一再推陳出新,著實令人嘆為觀止

1、國內洗錢模式:

(1)早期:政治麻將、異常高價交易〈字畫、蘭花、古董、房屋〉,買賣彩票、賭場。

(2)今日:人頭帳戶、暗股、控股公司。

2、國外洗錢模式:

(1)紙上公司,信託公司,控股公司。

(2)國際無線提款卡。

(3)理專、私人銀行員。

(4)假外資。

四、金融犯罪

  最後,朱檢察官則將「現代金融犯罪類型」分為大三類進行探討說明:

(一)金融超貸案件類型:

  首先,朱檢察官提到:所謂的「金融授信五P原則」,其實並非一法律名詞,而是金融業界常見慣用語,其內容係指:借款戶(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展望(Perspective)等5項。

  朱檢察官據此說明,司法人員偵審時,為審酌個案授信業務的辦理有無涉及背信罪嫌,除應綜合考量上開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授信風險等事項外,並應依據放款時行庫作業規定及習慣,以為評估承辦人員放款有無不法意圖及違背任務之行為。至於常見不法貸款形態,包括:1.使用人頭借貸、2.高估擔保品、3.擔保品不合法、4.不依內部規定超額貸款、減免違約金、轉讓債務給無資力者、及對逾期不良授信戶,違反再貸款之內規等等。

(二)發行面金融犯罪類型:

  接著,朱檢察官提到有關發行面的金融犯罪類型,主要有:1.掏空公司資產罪(證交法第171條)及2.發行不實罪(證交法第174條)。

  前者包括:(1)募集、發行不實、財報不實罪;(2)非常規交易罪及(3)負責人背信、侵占罪。例如,順大裕案:其公司負責人涉嫌將公司資金購買之可轉讓定期存單NCD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提供給廣三集團作為向銀行借貸之擔保品,所借得之款項用來提供特定人炒作股票之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3號)。又如博達案:被告葉菲等涉嫌長期要求公司員工配合從事假交易,虛灌業績、美化財報,虛增應收帳款達141 億餘元,嚴重誤導、欺騙投資大眾,更於循環交易過程當中逐步掏空公司資產達70餘億元(士林地檢93年度偵字第5695號)。

  後者包括:(1)公司負責人提供不實發行資訊罪及(2)律師、會計師出具不實發行文件罪。例如勁永案:被告涉嫌為避免公司因存貨庫齡過長,遭會計師於每季查帳盤點時提列為跌價損失,導致影響該公司股價,以循環交易(三角交易、一進一出交易或過水交易)方式,虛增營業額達16億元,美化財報,維持勁永公司股價(板橋地檢94年度偵字第9877號)。又如實密案:公司負責人涉嫌以「員工借支」為名,擅自挪用公司資金達48次共1億餘元,而會計師明知為關係人交易,卻於查核報告中未為揭露,反出具「足以允當表達財務狀況」之不實簽證,乃遭到法院判刑(臺北地院9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三)交易面金融犯罪類型:

  再來,朱檢察官提到有關交易的金融犯罪類型,主要包括:1.操縱股價罪(第155條、第171條)、2.內線交易罪(第157條之1、第171條之1)及3.場外交易罪(第150條、第177條第1款)。

其案例分別為:

1.茂迪操縱股價案:被告等涉嫌自94年1月17日起至同年10月5日止,炒作上櫃公司茂迪的股票,自每股439元拉抬至8月19日除權前之659元,8月19日除權後之416.5元拉抬至10月5日之535元,共獲利約4億餘元(臺北地檢95年偵字第8075號)。

2.股市禿鷹案:證交所人員利用對勁永公司實施專案查核機會,獲悉該公司有假交易情事,涉嫌將查核訊息及報告交付股市禿鷹成員,股市禿鷹成員獲悉此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訊息,事先融券放空,再利用媒體報載及檢調人員偵查等作為,打壓該公司股價,致該股價無量下跌後,再進場回補,獲利了結(臺北地檢94年度偵字第11355號)。

3.久津案:被告等明知公開上市股票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之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竟涉嫌未經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而私下透過友人及證券公司營業員居間介紹,假以「借券還券」,但實際上為「場外交易」之方式,向林某購買,再以現券償還方式辦理融券回補(臺北地院93年易字第1635號)。

叁、朱主任檢察官的尾聲結語

  在演講接近尾聲時,朱檢察官結語特別提到:他只是大略的把金融犯罪的相關議題整理出來給大家分享而已,至於詳細的研究,上面所說的每一項都是門學問,希望我們能按自己有興趣的去做更詳細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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