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數位教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創造多元化的學習環境,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學術交流及資源共享,依據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數位教學包括:
一、網路輔助教學(維持全部面授上課時間)
二、混合式數位教學(維持至少二分之一之面授上課時間)
三、完全數位教學(遠距教學)
第三條:為推動及規劃各類數位教學課程,本校應設立數位教學推動小組,由教務長召集及主持,成員包含各院院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主任。
第四條:本校各系所依規劃目標開設完全數位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三級課程委員會審議,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五條:第一次開設混合式數位教學或完全數位教學由本校依教學計畫內容酌予補助開課教師教材製作材料費或工讀津貼等費用。每位教師每學年以補助一門課為原則,補助金額視年度經費而定。
第六條:本校數位教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行政業務等工作;各教學單位負責課程規劃、教材設計與製作、師資安排等事宜;電算中心負責平台維護。
第七條:本校專、兼任教師應提供數位教材上網,將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課程內容、上課方式及作業繳交上課注意事項等建構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運用網路適時提供相關教學資訊,供學生課前課後學習、討論、詢問。
第八條:數位教學以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提供之數位教學平台為原則。教師及學生於數位教學平台上除作為教學互動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有違法情事,並遵守著作權法及各項使用規定。
第九條:數位教學平台上之全部資料均須存於電算中心之電子資料庫內,保留二年,以備日後查詢、評鑑或訪視時之參考。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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