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首頁訊息公告與電子郵件訊息代發公告擬於97年3月24日起適用新規範。 一、依據公文文號0973800054辦理。 二、首頁公告內容需與單位業務、公務相關為原則。如有校外公司行號、個人委請之徵才、工讀生、家教廣告禁止於首頁訊息公告(即所謂的跑馬燈)與電子郵件訊息代發。 三、關於權限之規範,公告單位限一級單位及與相關中心(含教務處教資中心、通識中心、學務處諮商中心、校外服務中心)以及教學單位二級以上、附中、附小以單位帳號公告。 四、教師會、職員會、婦女會、校友總會等單位,則由秘書室統籌公告訊息。